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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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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县科技局批准立项、并获得县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二种方式。 第七条 重大项目(县科技局拨经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八条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报县科技局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申请报县科技局主管科室。主管科室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进行登记编号,并报县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组织验收。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第十七条 县级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景宁科技信息网(http://www.jingning.info/)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通过项目验收的,由县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将科技项目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县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县科技局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科技局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省级项目,按国家、省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县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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