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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发[2001]54号),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县科学技术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
一、 新增职能
1、负责景宁县高新技术认定委员会及技术创新工作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高新技术及技术创新企业(产品、项目、成果)的认定。
2、组织申报国家、省、市、县级高新企业,技术创新企业、产品和各类各项项目管理工作。
3,承担县科技型和中小企业及民营科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
4、承担本县地震防震减灾,编制应急预案等管理工作。(此职能原由经委承担)
5、承担本县民营科技机构的审批,指导和管理技术中介、技术交易市场工作。
6、负责知识产权(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行政执法的管理工作。
二、 主要职责
景宁县科学技术局是景宁县政府综合管理全县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本县科技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参与县级重大技术改造,重要工程建设和经济,社会领域重大项目的决策。
(二)组织编制本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研究确定全县科技优先发展领领域和重点产业,行业。(三)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本县科研、火炬、星火等务实类科技汁划,并对项目的实施、鉴定、应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管理和服务,组织申报推荐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项目。
(四) 负责全县科技投入的督查与科技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的计划分配与使用管理;负责局属科研机构的条件保障。
(五) 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验收和技术评估、引进、推广及奖励等工作的管理。
(六)依法负责全县技术市场工作的协调与监督,负责县内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县科技信息和科技宣传工作,协调、组织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七) 指导和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教兴县战略,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创先活动,参与组织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考核,推动全县科技进步。
(八)组织本县高新技术及技术创新企业(产品、项目、成果)的认定,负责全县技术纠纷的调解、仲裁及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管理;负责全县科技档案、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专利等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参与对全县科技人员的管理、培养、引进工作。
(十) 承担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工作;承办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新增的职能和主要职责,县科学技术局内设2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地震办): 1、负责公文和重要文稿的起草,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情况的综合、工作总结等工作。
2、负责文书、档案、保密、接待与信访、财务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3、负责局机关人事、工资、老干部管理、局机关安全保卫、机关后勤和零星的修建联系工作。
4、负责局机关的固定资产和办公室用品的采购和管理。
5、承办全局性活动和会议,负责科技宣传和科技信息采编工作。
6、承担本县地震防震减灾,编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二)计划综合科(星火办、专利办)
1、编制全县年度科技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体系服务。
2、提出年度本县科研、火炬、星火等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级高新企业,产品,项目管理工作。
3、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和合作交流,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4、负责县级科技"三项经费",县科技发展基金的安排、管理和监督。
5、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承担有关科技统计工作。
6、负责县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成果)的认定。
7、负责全县科技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下乡"服务工作,承担科技扶贫工作。
8、组织制定全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则,负责起草拟定有关科技政策和规划草案。
9、负责组织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活动和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10、负责抓好全县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验收和奖励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组织申报省、市、县科技成果工作。
11、负责抓好技术市场管理、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技术保密、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有关工作。
12、参与拟定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政策与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评选科学青年、拔尖人才、先进集体等,以及引进人才引进智力工作。
13、承办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的事务性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科技局行政编制6名(含后勤服务人员),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股级职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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