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兴国、实现民“富”、县“强”  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地方财政增长的目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景政办发〔2007〕9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
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附: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5]140号)和《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6]41号)文件要求,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包括国家拨款、省拨款、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一次性申报立项和批复预算,在考核的基础上按计划由财政直接拨付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财政引导、奖补结合。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引导和后期奖励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实施专项行动的积极性,争取民间资金,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
  (二)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专项无关的开支。县财政建立对专项行动立项、实施、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围绕我县惠明茶产业发展及相关技术服务,重点支持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示范应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示范所需购买或改造小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租用、示范场地以及示范基地良种、技术推广等发生的费用。
  (三)科技服务费:是指导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是指导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场所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内容必须符合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景宁惠明茶产业化开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项目申报和立项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是景宁县惠明茶协会的会员,(开展科技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除外),遵守协会章程和惠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有一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能力或技术服务能力。
  (二)项目的申报
申报单位围绕自身的优势选择1--3项目统一向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富民强县办公室")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报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还须提交申报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周期根据科技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周期一般为1-2年。
  (三)项目的立项
根据申报情况,县科技富民强县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择优提出立项意见,报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科技局、财政局下文立项。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一般项目安排专项资金10万元内,重点项目安排专项资金10-30万元,立项后由县科技局与申报单位签订《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任务书》。
  (四)项目的验收。
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或中期检查和整体评价,项目自立项时拨付项目补助经费的50%,凡项目按计划执行,经检查合格,验收完成后拨付其余50%。对年度或中期检查执行情况不理想的申报单位,则停止拨付。对以奖代补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四章 绩效考评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行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立项、执行、效果、资金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立项、执行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和任务,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落实承诺经费等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承担资格等措施,项目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富民强县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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