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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一、 奖励范围 奖励在本县取得的优秀科学技术成果,包括科学研究成果、科技推广成果和软科学成果。 二、 申请程序及评奖办法 1、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每三年评一次。 2、申报评奖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科技部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的验收。应填写《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表》,并附全套技术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科委综合科,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县科委。在评审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延迟评奖。对已获得市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不含三等奖)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再重复评奖。 3、县科委组建景宁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组,负责全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工作。对上报的科技成果申报材料逐项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评奖条件的,提交由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提出授奖项目和等级方案,上报县政府批准发文授奖 。 三、 奖励等级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奖的项目完成者,发给证书一本,并发给一定的奖金: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 对我县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另定。 用于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县人民政府专项拨款解决。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情况,记入个人挡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科学成果的取得必须合法、真实。如发现获奖的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撤消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四、 奖励证书归属和奖金 1、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而获奖的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属单位,奖金60%归属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在科研中对关键科学技术作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或者在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 2、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分配给主要完成者的奖金比例与上款相同。 3、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通过个人努力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4、各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归属和奖金的分配,获奖单位应尊重课题负责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并及时向县科委上报奖金分配方案和情况。若发现奖金分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县科委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分配。 5、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五、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景政[1989]97号《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六、 本办法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1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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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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