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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申请与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二00于年四月四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加速专利成果转化,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县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政发(20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景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景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集体、个人(以下称发明人)独立完成,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分: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和专制实施奖。
  

  1、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得到受理通知后,可申请专利申请奖。
  2、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并得到授权通知后,可申请专利授权奖。
  3、发明人申请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或授权,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可申请专利实施奖。
  

  第三条 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专利实施奖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专利申请奖: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每项分别奖励500元、 800元 。
  2、发明专利授权奖每项1200元。
  3、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实施年度新增产值200—400万元 (或新增税收20—40万元),该年度奖励5000元。新增产值400万以上(或新增税收40万元以上)该年度奖励1万元。
  

  第四条 专利申请奖励、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专利实施奖都必须填报相应申请奖励表,并对专利局通知书复印件。
  1、 “专利申请奖”、 “发明专利授权奖’’由县科学技术局审核认定。
  2、 “专利实施奖”由科学技术局牵头,会同经贸、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上年度专利三项奖励申报起止时间。
  

  第六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科技三项经费列支。由科学技术局发给获奖的发明人。
  

  第七条 本办法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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