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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申请与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二00于年四月四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在景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集体、个人(以下称发明人)独立完成,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分: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和专制实施奖。 1、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得到受理通知后,可申请专利申请奖。 第三条 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专利实施奖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专利申请奖励、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专利实施奖都必须填报相应申请奖励表,并对专利局通知书复印件。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上年度专利三项奖励申报起止时间。 第六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科技三项经费列支。由科学技术局发给获奖的发明人。 第七条 本办法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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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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