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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以科技致富   靠科技兴农  依托政策法规  发展景宁经济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计划与经

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加强我

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民宗(1997)86号(1997)财预75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和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629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贯彻的根本宗旨和对象(略)

二、民贸企业改革和试点工作(略)

三、投资政策和扶持重点

继续完善民族贸易“九五”行业规划,民族贸易基层网点建设以县投资为主,省里争取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项贴息贷款。专项贷款中央贴息部分已列入预算,地方贴息部分由省财政列入预算。景宁县政府及县民宗局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严禁把国家和省用于民族贸易的资金挪作他用。

四、利息优惠政策

“九五”期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优惠贷款额度的确定,由贷款企业经县民宗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按信贷原则发放。凡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必须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实行优惠利率。请各有关银行积极支持民族贸易工作,在县政府的协调和县民宗局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具体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政策优惠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

五、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的税收优惠办法。

六、继续执行国发(1991)16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对国务院(1991)16号文件确定的有关优惠在“九五”期间要继续执行。要认真执行省政府浙政发(1997)103号文件有关的运费补贴、网点建设贴息贷款等规定。

七、组织领导

搞好“九五”期间的民族贸易工作,是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平等、团结、互助新型民族关系的具体体现,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在实现扶贫攻坚和奔小康目标进程中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意义重大。遵照国务院(国函(1997)47号)批复要求,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要求景宁县设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协调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民宗局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起牵头的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优惠政策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抓紧制定具体贯彻办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民宗委。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体制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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